1.1 到2030年以前,消除全球各地所有人的極端貧窮(2018後定義為每人每日生活費不足1.9美元)
1.2 到2030年以前,依據各國貧窮定義,將各年齡層的男性、女性和兒童貧窮人數至少減半。
1.3 依各國國情實施適合的全民社會保障制度和措施,到2030年將這些措施涵蓋到貧窮、弱勢族群。
1.4 到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人尤其是貧窮、弱勢族群能享有平等獲得經濟資源的權利,涵蓋包含經濟資源、自然資源和其他形式財產的所有權、控制權、繼承權、自然資源、新科技和金融包含小額信貸的基本服務。
1.5 到2030年以前,提升貧窮、弱勢族群面對災難的韌性和災後復原能力,減少他們遭受到極端氣候、經濟、社會或環境衝擊的災害。
1.a 確保能從各地調度資源、加強發展合作,為發展中國家尤其低開發國家提供足夠且可預期的方案,全面消除國內貧窮。
1.b 以具貧窮與性別敏銳度的發展策略,建立國家、區域、國際層級的政策框架,以支持消除貧窮行動的投資。
2.1 到2030年以前,消除飢餓並確保所有的人(特別是窮人、弱勢族群和嬰兒們)全年都有安全、營養和充足的食物。
2.2 到2030年以前,消除所有的營養不良。包括:到2025年以前達成五歲以下兒童發育遲緩、消瘦的國際訂定目標,並補足青少女、孕婦、哺乳婦女以及老年人的營養需求。
2.3 到2030年以前,使農村和小規模糧食生產者的收入翻倍成長,尤其是婦女、原住民、農戶、牧民和漁民,包括讓他們安全公平地取得土地、生產資源、知識、金融服務、非農業就業市場機會。
2.4 到2030年以前,確保建立永續發展的糧食生產系統,實施可增加生產力並具彈性的農作方式來協助維護生態系,也強化適應氣候變遷、極端氣候、乾旱、洪水與其他災害的能力,並逐步改善土地和土壤品質。
2.5 到2020年以前,維持種子、栽種植物、家畜以及相關野生物種的基因多樣性。包括透過國家、區域和國際層級的政策,妥善管理多樣化的種子庫和植物庫,並促進基因資源與相關知識的利用,依照國際協議公平地分享相關成果。
2.a 透過包含國際合作的投資,加強鄉村基礎建設、農業研究、推廣服務和技術開發、基因庫等建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和低開發國家的農業生產。
2.b 根據杜哈回合貿易談判,改正並防止全球農業市場的貿易限制和扭曲,包括消除各種形式的農業出口補貼和同等效力的措施。
2.c 採取措施確保糧食市場及衍生商品的正常運作,並促進人們及時獲得包含糧食儲備量的市場資訊,以抑制極端的糧食價格波動。
3.1 到2030年以前,將全球孕婦死亡率降低至每十萬例活產中少於70例。
3.2 到2030年以前,減低新生兒和五歲以下兒童的可預防死亡率,所有國家目標將新生兒死亡率至少降低至每千人死亡12人,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降低至至少每千人死亡25人。
3.3 到2030年以前,終結愛滋病、肺結核、瘧疾以及受忽視的熱帶流行病,並防治肝炎、水傳染性疾病等其他傳染疾病。
3.4 到2030年以前,透過預防、治療將非傳染性疾病導致的過早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並促進人們心理健康福祉。
3.5 強化物質濫用行為的預防和治療,包括麻醉藥物的濫用以及酗酒習慣。
3.6 到2020年以前,將全球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傷人數減半。
3.7 到2030年以前,確保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服務的普遍性與可取得性,包括家庭計畫、資訊與教育,並將生育健康納入國家級策略計畫。
3.8 達成普及的健康,包括因財務風險保障所需的基本保健服務,以及安全、有效、優質、可負擔的基本藥物和疫苗。
3.9 到2030年以前,大幅減少因化學物質、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其他污染造成的死亡及疾病人數。
3.a 在所有國家以適當方式執行「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3.b 針對主要影響開發中國家的傳染病和非傳染性疾病,支持疫苗、藥物的研發,並依據杜哈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宣言,提供負擔得起的基本藥物與疫苗;發展中國家可充分利用宣言中的有關貿易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保護民眾健康,尤其是必須提供藥物給所有人。
3.c 大幅增加開發中國家、特別是低開發國家及小島嶼開發中國家的醫療保健從業人員的招募、培訓以及留任之融資與借款。
3.d 加強所有國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早期預警、降低風險,以及管理國家和全球健康風險能力。
4.1 到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的男孩和女孩都完成免費、公平和優質的中小學教育,取得相關且有效的學習成果。
4.2 到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的孩童都能獲得高品質的幼兒發展、照護及學前教育,為接受小學教育做好準備。
4.3 到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的男女都有公平、可負擔、高品質的技職、職業與高等教育機會,包括大學教育。
4.4 到2030年以前,大幅增加掌握技術和職業技能的青年與成年人人數,以備就業、正式工作和創業所需。
4.5 到2030年以前,消除教育上的性別差距,並確保弱勢族群可以平等地接受各層級教育與職業訓練,包括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以及弱勢孩童。
4.6 到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的青年及大部分成年人,不論男性女性,都具備識字以及算術能力。
4.7 到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學子都能獲得永續發展所需的知識與技能,包括永續發展教育、永續生活模式、人權、性別平等、促進和平與非暴力文化、全球公民意識、尊重文化多樣性,以及文化對永續發展的貢獻。
4.a 建立及提升適合孩童、身心障礙者以及性別敏感的教育設施,並為所有人提供安全、非暴力、有教無類、以及有效的學習環境。
4.b 到2020年以前,大幅增加全球發展中國家的獎學金數目,尤其是低開發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與非洲國家,提升當地高等教育受教率,包括已開發國家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職業訓練、資訊與通信科技,研發、技術、工程和科學項目。
4.c 到2030年以前,大幅增加合格師資人數,包括在發展中國家進行國際師資培訓合作,尤其是低開發國小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
5.1 終結所有對婦女和女童的各種歧視。
5.2 消除在公共和私人領域對女性的各種形式暴力,包含人口走私、性剝削及其他形式的剝削。
5.3 消除各種有害的習俗,例如童婚、未成年結婚、強迫結婚,以及女性割禮。
5.4 透過提供公共服務、基礎建設與社會支持政策,認可並重視無償的照護和家務工作,並依各國國情,推動家人應共同分擔家事責任。
5.5 確保婦女能充分、有效地參與政治、經濟、公共決策,並在組織各層級都享有參與決策領導的平等機會。
5.6 根據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計畫、北京行動平台,及檢討報告書,確保人民普遍享有性、生育健康與生育權利。
5.a 根據國家法律進行改革,賦予婦女平等的經濟資源權利,以及獲得土地與其他形式的財產、金融服務、繼承與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與掌控權。
5.b 加強科技使用能力,特別是資訊與通訊技術來提升婦女權力。
5.c 採用完善的政策與可執行的立法,以促進兩性平等,提升各個階層女性的權力。
6.1 到2030年以前,所有人均能普遍並公平地獲得安全且可負擔的飲用水。
6.2 到2030年以前,讓每個人享有合適且平等的衛生設備,並杜絕露天大小便行為,同時特別關注婦女、女童及弱勢族群的相關需求。
6.3 到2030年以前,透過減少污染、消除傾倒廢棄物、減少危險化學物質釋放等方式改善水質,將未處理廢水的比例減半,並提高全球水資源回收率與安全再利用率。
6.4 到2030年以前,大幅提升各個產業的用水效率,確保永續的淡水供應與回收,以解決水資源短缺的議題,同時大幅減少面臨缺水問題的人數。
6.5 到2030年以前,全面實施一體化的水資源管理,包含適時地採取跨界合作方式。
6.6 到2030年以前,保護並恢復與水有關的生態系統,包含山脈、森林、濕地、河流、含水層和湖泊。
6.a 到2030年以前,擴大對開發中國家的國際合作與能力支援,協助其水資源、衛生相關的活動和計畫:包含雨水蓄集、海水淡化、提高用水效率、廢水處理、水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6.b 支援並強化地方參與,以改善水資源與衛生的管理。
7.1 到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人都能取得可負擔、可靠、並現代化的能源服務。
7.2 到2030年以前,大幅提升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結構中的比例。
7.3 到2030年以前,使全球能源效率改善率成長一倍。
7.a 到2030年以前,加強國際合作,以提升潔淨能源研究與技術,包括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更先進與潔淨的石化燃料科技,並促進對能源基礎建設與潔淨能源技術的投資。
7.b 到2030年以前,擴大基礎建設並升級技術,向開發中國家提供現代化及永續的能源服務,尤其是低開發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內陸開發中國家。
8.1 依據國情維持人均經濟成長率,尤其低開發國家的國內生產毛額成長率,每年至少需達到7%。
8.2 透過多元化、技術升級與創新,實現更高水準的經濟生產力,包括將發展焦點集中在高附加價值產業。
8.3 推動開發導向的政策,促進支持生產活動、創造合宜就業機會、鼓勵創業精神、創意與創新,並透過提供財務服務等方式,鼓勵微型與中小企業制度化與成長。
8.4 到2030年前,逐步改善全球的資源使用與生產效率,依據「永續消費和生產的十年計畫」,努力使經濟增長與環境負擔脫鉤,且已開發國家應成為表率。
8.5 到2030年以前,實現全面生產性就業,且每個成年人都能獲得適合工作,包括青年與身心障礙者,並具同工同酬的待遇。
8.6 到2020年以前,大幅降低失業、未受教育的青年比例。
8.7 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來消除強迫勞動、結束現代奴隸制度、人口販賣現象,確保禁止與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包括童兵的招募使用,並在2025年終結任何形式的童工。
8.8 保護勞工的權益,為包括外籍移工的所有勞動者創造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環境,特別是婦女以及從事危險工作的勞工。
8.9 到2030年以前,制定及實施政策推動永續觀光旅遊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同時推廣地方文化與產品。
8.10 強化各國國內金融機構的能力,鼓勵且延伸所有人取得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的機會。
8.a 提高給開發中國家的貿易協助資源,尤其是向低開發國家提供貿易相關技術援助框架。
8.b 到2020年以前,制定及實施青年人口就業的全球策略,並落實國際勞工組織的「全球就業協議」。
9.1 發展高品質、可靠、永續、具韌性的基礎設施,包括跨境基礎設施,以支援經濟發展並提升人類福祉,同時聚焦提供所有人可負擔且公平的獲取管道。
9.2 發展包容性與永續的工業,到2030年以前,各國工業在就業和國內生產毛額中的佔比,依據各國情形達顯著增長,尤其低開發國家的工業就業和GDP佔比應翻倍成長。
9.3 增加小型工業及企業取得金融服務的管道,包括可負擔的貸款服務,並將其整合進市場之中,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企業。
9.4 到2030年以前,所有國家都應依各自能力採取行動,藉由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大幅採用乾淨環保的科技與工業製程,以升級基礎建設、改造工業並達成永續。
9.5 加強所有國家的科學研究、提高工業部門技術能力,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包括在2030年前,鼓勵創新並大幅提高每百萬人中研發人員人數,並提高公私部門的研發支出。
9.a 透過加強提供非洲國家、低開發國家、內陸開發中國家與小島嶼發展中國家財務、科技、技術支援,促進開發中國家發展永續及韌性的基礎建設。
9.b 支援開發中國家的國內科技開發、研究與創新,包括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幫助工業多元化發展並提升商品附加價值。
9.c 大幅增加取得資訊與通訊技術的管道,智利如2020年前在低開發國家提供普遍且可負擔的網際網路。
10.1 到2030年以前,以高於國內平均水準的速度,逐步實現並維持底層40%人口的所得成長。
10.2 到2030年以前,增強並促進對所有人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包容度,不因其年齡、性別、身心障礙、種族、族群、宗教、經濟或其他任何因素有所區別。
10.3 確保每個人機會平等、減少不平等現象,包括消除歧視的法律、政策及實務作法,並推動適當的立法、政策與行動。
10.4 採用適當政策,尤其是財政、薪資與社會福利政策,逐步實現進一步的平等。
10.5 改善對全球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監測,並加強相關條例執行。
10.6 確保開發中國家在全球經濟、金融機構的決策過程中,更具代表性和發言權,以建立更有效、可信、負責任和合法的聯盟。
10.7 促進有秩序、安全、規律、及負責的移民,包括執行妥善規劃及良好管理的移民政策。
10.a 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實施對開發中國家、特別是低開發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
10.b 依據各國計畫與方案,鼓勵對經濟需求大的國家提供官方發展援助和資金流動、跨國投資,尤其是低開發國家、非洲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及內陸開發中國家。
10.c 到2030年以前,將移民匯款的交易費用減少至3%以下,並消除費用高於5%的匯款管道。
11.1 到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人都可獲得適當、安全、可負擔的住宅與基本服務,同時改善貧民窟現象。
11.2 到2030年以前,為所有人提供安全、可負擔、方便使用及永續的交通運輸系統,改善道路安全,尤其是擴大公共運輸,特別注意弱勢族群、婦女、兒童、身心障礙者及長者的需求。
11.3 到2030年以前,提升兼容永續的都市化程度,在所有國家落實整合性、永續的人類居住規劃與管理。
11.4 進一步努力保護和捍衛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
11.5 到2030年以前,大幅減少各種災害的死亡及受影響人數,且減少因災害造成的全球國內生產毛額經濟損失,包含與水相關的災害,並著眼於保護貧窮人口與弱勢族群。
11.6 到2030年以前,減少城市的人均負面環境影響,特別是空氣品質、都市管理與廢棄物管理。
11.7 到2030年以前,為所有人尤其是婦女、孩童、長者以及身心障礙者提供安全、兼容、無障礙及綠色的公共空間,。
11.a 透過加強國家區域發展規劃,促進城市、郊區與農村之間經濟、社會和環境的正向連結。
11.b 到2020年以前,根據「仙台減災綱領2015-2030」實施各層級的災害風險管理,採取兼容、資源投入效益高、減緩及適應氣候變遷、提高災害韌性的發展政策和計畫,大幅增加城市與住宅的數量。
11.c 透過財務和技術支援,協助低開發國家善用當地建材興建永續且具災害韌性的建築物。
12.1 由已開發國家帶頭,動員所有國家執行「永續消費與生產十年計畫架構」,並考量開發中國家的能力發展程度進行。
12.2 到2030年以前,實現自然資源的永續管理和高效率使用。
12.3 到2030年以前,將零售和消費方面的全球人均糧食浪費數減半,並減少生產與供應鏈上的糧食損失。
12.4 到2020年以前,根據國際協議的框架,在化學物質與廢棄物的生命週期中,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妥善管理,並大幅減少其排入大氣、滲漏至水和土壤中的機會,以降低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負面影響。
12.5 到2030年以前,透過預防、減量、回收和再利用,大幅減少廢棄物產生。
12.6 鼓勵企業採用永續作法,特別是大型企業和跨國公司將永續發展資訊融入公司營運計畫中。
12.7 依據國家政策和高優先度事項,推動永續性的公共採購流程。
12.8 到2030年以前,確保各地人民都能具有永續發展的相關資訊和意識,以及採取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生活模式。
12.a 支援開發中國家強化科學與科技能力,協助他們邁向永續的消費和生產模式。
12.b 制定並實施永續發展的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地方文化與產品的政策。
12.c 依據各國情況消除市場扭曲,改革易造成浪費的低效率化石燃料補助,包含透過改變課稅結構、逐步廢除有害的補助,以反映其對環境的影響;在改革過程中考慮開發中國家的需求,盡量減少對其發展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以保護過程中受衝擊的群體。
13.1 強化各國對氣候變遷、大浩劫、自然災害的抵禦和適應力。
13.2 將氣候變遷因應措施納入國家總體政策、策略和規劃當中。
13.3 加強針對氣候變遷的緩和、調適、減輕衝擊和及早預警教育和意識提升,提升機構與人員應對能力。
13.a 履行已開發國家方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當中的承諾,到2020年以前,每年從各種來源募得一千億美元,針對開發中國家需求,進行有意義且透明的減災行動,盡快讓綠色氣候基金資本化全盤運作。
13.b 在低開發國家、小島嶼開發中國家提出有效機制,提高其能力以進行有效的氣候變遷應對規劃與管理,包括聚焦於婦女、青年、在地與邊緣化社區的行動。*確保《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是商議全球氣候變遷應對時,國際間、政府間主要的論壇。
14.1 到2025年以前,預防及大幅度減少各類的海洋污染,尤其來自於陸上活動的污染源,也班韓海洋廢棄物和營養物污染。
14.2 到2020年以前,永續管理及保護海洋和海岸生態系,避免產生對海洋重大負面影響,包括加強海洋恢復力,並採取復原行動,使海洋生態系保持健康、物產豐饒。
14.3 減緩並改善海洋酸化的影響,包括各層級的加強科學合作。
14.4 到2020年以前,有效規範捕撈活動,終結過度漁撈和非法、未通報、未受管制和破壞性捕撈,並實施科學管理計畫,在最短時間內恢復魚群數量,至少到達依物種可產生永續產量的水準。
14.5 到2020年以前,依各國和國際法規、基於現有的最佳科學資訊,保護至少10%的沿海與海洋區域。
14.6 到2020年以前,禁止產能過剩和過度捕撈的漁業補助,取消助長未受管制漁撈的補貼,並避免再制定新的相關補助。同時承認世界貿易組織漁業補助談判協定中,須包含對於開發中國家和低開發國家合理、有效的特殊及差別待遇。
14.7 到2030年以前,提高海洋資源永續使用對小島嶼發展中國家與低開發國家的經濟效益,包含永續管理漁撈業、水產養殖業與觀光業。
14.a 加強科學知識、發展研究能力、海洋技術,並考慮採取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制定的海洋科技轉讓原則,改善海洋健康,促進海洋生物多樣性對開發中國家發展的貢獻,特別是對於小島與開發中國家和低開發國家。
14.b 提供小規模人工漁業業者取得海洋資源與進入市場的管道。
14.c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針對海洋資源保育和永續利用提出的合法框架,制定國際法規落實保育和永續利用海洋資源,如同《我們希望的未來》第158段所述。
15.1 到2020年以前,根據國際協議,確保陸地與內陸淡水生態系統及其功能運作,同時獲得保護、復原和永續利用,尤其是森林、濕地、山脈和乾旱地。
15.2 到2020年以前,促進落實各式森林的永續管理,終止毀林、恢復退化森林,以及大幅增加全球造林和再造林。
15.3 到2030年以前,恢復退化的土地土壤,包括受到沙漠化、乾旱及洪水影響的土地,致力實現沒有土地被破壞的世界。
15.4 到2030年以前,確保山區生態系統的保育,包含維護生物多樣性,以加強對永續發展提供重要的幫助。
15.5 採取緊急、大規模的行動來減少自然棲息地的破壞,以及遏止生物多樣性喪失,並在2020年前保護及預防瀕危物種滅絕。
15.6 根據國際共識,確保公平公正地分享使用基因庫創造的利益,並促進獲取基因庫的適當管道。
15.7 採取緊急行動終結盜採、盜獵與非法走私受保護物種行為,並處理非法野生動植物產品的供需議題。
15.8 到2020年以前,採取措施防止外來物種入侵,並大幅減少其對土地、水域生態系統的影響,控制或根除須優先處理的物種。
15.9 到2020年以前,將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價值納入國家與地方的規劃、發展流程、脫貧策略和財政規劃中。
15.a 增加並大幅擴張財源來源,保護及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
15.b 動員來自各地、各層級的大量資源,資助永續森林管理,並給予開發中國家誘因推動森林管理,包括保林與造林。
15.c 加強全球支持,努力打擊盜採、盜獵和販運受保護物種,並增加地方社區追求永續經濟發展的能力。
16.1 大幅減低在各地發生的各種形式暴力,以及暴力相關事件的死亡率。
16.2 終結對兒童進行虐待、剝削、販賣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
16.3 促進國家和國際層級的法治基準,確保人人都有平等獲得司法的途徑。
16.4 到2030年以前,大幅減少非法的資金與武器流動、加強歸還和回復被盜的資產,並打擊一切形式的組織犯罪。
16.5 大幅減少各種形式的貪污和賄賂。
16.6 在各層級間建立有效率、負責任且透明的制度。
16.7 確保國家及國際間各級的決策皆能回應民意、兼容各方,且具備參與性和代表性。
16.8 擴大開發中國家參與全球治理機構的程度。
16.9 到2030年以前,為所有人提供包括出生登記的合法身分證明。
16.10 依據各國法律與國際協議,確保民眾可取得各項基本資訊,保障基本自由。
16.a 強化國家機制,包括透過國際合作方式,建立各階層預防暴力和打擊恐怖主義與犯罪的能力,特別是在開發中國家。
16.b 促進及落實無歧視的法律與政策,以實現永續發展。
17.1 強化各國內資源動員向開發中國家提供國際支援,改善其國內稅收、和其他收益取得能力。
17.2 已開發國家充分履行其官方發展援助承諾,包括向開發中國家提供國民所得毛額中的0.7%做為開發援助,以及向低開發國家提供國民所得毛額中的0.15至0.2%做為開發援助。鼓勵開發援助提供方設定目標,提供佔國民所得毛額至少0.2%的開發援助給低開發國家。
17.3 為開發中國家多方籌募額外的財務資源。
17.4 透過政策協調,酌情推動債務融資、減免和重整,協助開發中國家實現長期債務永續,並處理高負債貧窮國家的外部負債,以減輕其負債壓力。
17.5 為低開發國家採用及實施投資促進方案。
17.6 加強在科學、技術和創新領域的南-北、南-南、三角形區域與國際間合作,強化相互議定條件的知識交流,作法包括改善現有機制、特別是聯合國層級之間的協調,以及透過全球技術促進機制加強協調。
17.7 按照共同議定原則,使用對開發中國家有利的條款和條件,包括特許權和優惠條款,促進環保科技的發展、轉移、流通及擴散。
17.8 到2017年以前,全面落實建置低開發國家的技術庫,包含科學、科技與創新能力培養機制,並擴大其科技使用,尤其是資訊傳播科技。
17.9 強化國際支持,為開發中國家實施有效、定向的能力培養目標,以支持各國落實各項永續發展目標的國家計畫,包括南-北、南-南和三方合作。
17.10 在世界貿易組織建制下,建立一個全球性、遵循規則、開放、無歧視以及公平的多邊貿易系統,包含透過杜哈發展議程完成的相關協商。
17.11 大幅增加開發中國家的出口量,尤其是在2020年前,讓低開發國家的全球出口占比增加一倍。
17.12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之決策,如期對所有低開發國家實施持續性免關稅、免配額的市場機制,包含原產地優惠規則,必須簡單且透明,有助其進入市場經濟。
17.13 透過政策協調與一致性來加強全球宏觀經濟穩定性。
17.14 加強永續發展政策的實施一致性。
17.15 尊重每個國家的政策空間和領導權力,以建立、執行消除貧窮和永續發展的政策。
17.16 透過多邊合作,加強促進永續發展的全球夥伴關係,動員和分享知識、專業、科技與財務資源來支持所有國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實現永續發展目標。
17.17 以夥伴關係的經驗和籌資策略為基礎,鼓勵和促進有效的公共、公私營和民間社會關係。
17.18 到2020年以前,加強協助開發中國家、包括低開發國家與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培養數據和資訊能力,大幅增加其獲取高品質、即時且可靠的數據,包括取得按收入、性別、年齡、種族、族裔、移民、身心障礙、地理位置以及各國其他人口分類的各項數據。
17.19 到2030年以前,依據現有措施,制定衡量永續發展進程的方式,使國內生產總值計算更為完善,並協助開發中國家培養統計生產力能力。
SDGs 中文圖片翻譯提供: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永續管理與環境教育研究所 葉欣誠教授
SDGs 中文文字來源:參照Future City@天下及社企流文章,由恆好玩編輯群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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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為實現《巴黎協定》目標,歐盟委員會於2019年12月提出綠色政綱,目標是要在2050年使歐洲成為第一個氣候中和大陸。此項目標正式寫入2021年7月生效的《歐洲氣候法》(European Climate Law),具體承諾2030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55%。